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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李干杰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会议指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名录》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行业、步骤与时限,并针对不同行业企业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小、环境危害程度较轻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简化管理,基本覆盖“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的管理需求。
会议强调,必须充分认识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推动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快开展。下一步,要认真抓好《名录》的发布与实施工作。一是做好与现有污染源管理重要制度的衔接,实现对污染源从预防到管控的全过程监管。二是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三是尽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完善配套文件。四是加强宣传解读,增进社会各界对规范固定源排污许可管理的理解和认同,确保《名录》发布效果。五是抓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管理培训,保证工作质量和水平。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纪检组长吴海英出席会议。
备注:截止发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正式文件尚未发布,以下附录2017年1月环保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企业的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现有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名录规定的多个行业的,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名录中规定暂缓实施的行业,有排污许可核发权的设区的市(地)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提前实施。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行业企业,如有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对通用工序的污染排放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
第七条本名录以外的行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列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或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一项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一项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其他单项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的。
第八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九条本名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注:名录表格中“适用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主要用于环保部门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制修订立项时提供参考依据,“行业类别”名称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代码,名录发布时删除)